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9〕27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根据两种保障方式制定了《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申请表》和《邵阳市城区租赁补贴申请表》。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只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实物保障的,在没有房源时先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分配到公租房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进行申请。
一、保障的对象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我市城区低收入、低保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1、邵阳市城区城镇户口(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城市特困户、低保户或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3、住房状况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条件:我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条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4、申请家庭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领表登记(4月23日—5月22日)。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或到区政府官网下载并填报《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申请表》或《邵阳市城区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主申请人“一卡通”银行卡号。若因申报人填写信息错误或不全,所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1、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
(2)特困证、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由申请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3)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市城区无房证明(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无需提供);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等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件证明。
申请表上填写的每一个已成年的家庭成员都必须提供上述(3)(4)(5)的资料,已婚成员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资料,未成年人提供户籍证明。
申请表、低收入家庭证明、市城区无房证明需提交原件,其余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二) 审核、公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所辖社区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初审合格家庭签署初审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合格的家庭会同区民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在区政府官网公示。
(三)实施保障。
1、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经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
2、申请实物保障的家庭经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并由邵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纳入轮候分配名单。
3、第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按照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租赁补贴发放名单(房产、保障状况等未发生变化)发放一个季度,第二、三、四季度按照递交申请资料的时间发放(每年只需申请一次)。
三、有关要求
申报家庭应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核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瞒报冒领、重复申请。希望广大群众严格监督,积极检举揭发,如发现核实有骗取、重复享受保障的将取消本年度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
特此通告。
邵阳市中福在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0日
中国福彩网:印发《邵阳市中福在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各单位: 《邵阳市中福在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邵阳市中福在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0日 邵阳市中福在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9〕27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根据两种保障方式制定了《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申请表》和《邵阳市城区租赁补贴申请表》。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只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实物保障的,在没有房源时先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分配到公租房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进行申请。 一、保障的对象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我市城区低收入、低保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1、邵阳市城区城镇户口(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城市特困户、低保户或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3、住房状况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条件:我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条件: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且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4、申请家庭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领表登记(4月23日—5月22日)。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或到区政府官网下载并填报《邵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申请表》或《邵阳市城区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主申请人“一卡通”银行卡号。若因申报人填写信息错误或不全,所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1、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 (2)特困证、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由申请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3)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市城区无房证明(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无需提供);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等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件证明。 申请表上填写的每一个已成年的家庭成员都必须提供上述(3)(4)(5)的资料,已婚成员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资料,未成年人提供户籍证明。 申请表、低收入家庭证明、市城区无房证明需提交原件,其余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二)初审( 5月23日—6月9日)。《申请表》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所辖社区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初审合格家庭签署初审意见。 (三)审核(6月6日—6月16日)。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合格的家庭会同区民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在区政府官网公示。 (四)抽查核实、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邵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合格家庭进行抽查核实和备案。 (五)实施保障。 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经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实物保障的家庭经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并由邵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纳入轮候分配名单。 申报家庭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核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瞒报冒领、重复申请。如核实后发现有骗取、重复领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金的将取消本年度保障资格并退回租赁补贴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 三、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及标准 第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按照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租赁补贴发放名单(房产、保障状况等未发生变化)发放一个季度,第二、三、四季度按照递交申请资料的时间发放(每年只需申请一次)。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等进行确定。家庭人口指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邵阳市城区城镇户口)。 低收入家庭补贴的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10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1600元。 低保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12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300元,每户最高补贴标准为2100元。 低收入家庭中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伤残病人和转退军人按低保家庭标准执行。 四、工作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增强民本意识,务必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应保尽保。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2、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严格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职责。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责任单位移送至司法机关。